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司法鉴定机构代为收取。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