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