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如因鉴定需要会见当事人的,应当有委托人在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