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如因鉴定需要会见当事人的,应当有委托人在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