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经委托人同意并出具委托书后,申请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签订鉴定协议书。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鉴定事项及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材料的目录、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以及可能耗尽、损坏或者在鉴定后无法完整退还鉴定材料的情况说明;

(四)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五)鉴定时限要求;

(六)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出庭作证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

(七)鉴定终止所产生的费用的计算方法;

(八)对鉴定结果的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