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因保护需要,可以与国有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承租人协商,对承租人予以合理安置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历史建筑使用权。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