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经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确认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资助或者组织实施抢险加固工程。保护责任人也可以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予以收购;保护责任人不提出收购申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征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