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