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以下简称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