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和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且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被扣押或者弃留现场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三日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送交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组织。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