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十五日后仍未清理的,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清理或者拆除决定。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显著位置,予以公告送达,同时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