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以及宣传活动。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进行娱乐、健身、广场舞等活动应当在每天6时至21时进行,其他时间不得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噪声排放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排放噪声。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