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逐步推行分类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垃圾。

工业企业及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