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及保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厕所,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成水冲式厕所。在不易增建固定式公共厕所并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移动环保厕所。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