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铺装。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或者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护和修剪道路两侧的树木、草坪、绿化小品等绿化设施,及时清理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及时伐除和清理枯死、倒伏树木,保持树木和绿地整洁。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