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或者标识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城市风貌特点、区域功能划分等合理布局、分区设置并体现特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标识设施:

(一)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或者影响其使用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屋顶或者墙体,危及使用安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