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外形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二)商业街路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审批规范设置亮化设施,并按时开关灯饰;(三)车载广告色彩和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车辆识别和乘坐;(四)设置牌匾应当一店一匾,多面临街的单位和一处场所有多个单位的除外。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