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非机动车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霓虹灯、灯箱、射灯、旗帜、喷绘、画廊、电子显示屏、指示牌(字)、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广告或标识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户外设施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