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容貌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容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地域风格、地理特征相协调。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园林绿化、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