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