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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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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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