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物品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地面、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保持绿地清洁;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焚烧等行为引起的烟尘污染,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和其他杂物;
(三)保持市政设施、环境卫生、景观、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区内道路冰雪的清除、堆放和处置,依照《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执行。《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没有规定的,由本条例确定的责任人负责清除和堆放,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口头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