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构建完整连续的绿色空间体系。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