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捐赠、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