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