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资金,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落实城市绿化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