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资金,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