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