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