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轻微损坏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严重损坏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绿地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