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