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建设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附属绿化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