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