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绿地、树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养护管理单位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