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绿地、树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养护管理单位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