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引进外来绿化植物之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发现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养护管理单位及时根除。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应当具有检疫证明,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不得引进。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