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引进外来绿化植物之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发现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养护管理单位及时根除。

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应当具有检疫证明,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不得引进。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