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应当制定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的实施方案,禁止随意移植、砍伐行道树。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外,不得移植、砍伐。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