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建设中同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移植、砍伐五十株以上的树木,或者五株以上胸径超过十五厘米的树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批准移植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按照移植技术规范监督实施,纳入城市绿化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