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情形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城市建设、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经无法挽救的;(四)树木已经死亡的。按照前款第(一)项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应当补植五株以上树木,并交纳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