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缴纳占用费。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