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施工,并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