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开发住宅区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建筑修复等特殊情况,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就近等值原则进行易地补建。

易地补建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易地补建的位置、面积、责任单位、费用、验收等情况,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