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绿地规划指标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