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绿地规划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并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新城区建设时规划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老城区的居住区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可以优先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园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