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牡丹江、金龙溪、银龙溪、青龙溪、北安河、兴隆河、东小河等江河以及牡丹江故道上的湖泡等沿岸绿化带规划建设水平,形成城市特有的绿化风光带。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