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有显著标志。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专用停车泊位的有效使用,并免收停车费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