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有显著标志。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专用停车泊位的有效使用,并免收停车费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