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增强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融入能力。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