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残疾人服务和保障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