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生产、供应、维修服务业发展,对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贫困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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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