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国家和省支付范围的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项目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障。

精神系统疾病应当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并不断提高待遇标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