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